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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下蛋”惹纠纷 “地主”将冒名者告上法庭
[ 2007-3-10 12:33:00 | By: wangmin ]
 
本报讯 经一审、再审,一起离奇的网上冒名纠纷案日前有了结果。宜兴人裴某,被终审判定侵犯他人名称权,依法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经营企业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拓展市场,已是一种很平常的营销手段。宜兴市一家生产试验仪器的公司,在日本有大量业务,该公司的网站上设有留言板,订货人可以根据需求直接在上面留言。这一网站确实也为该公司拓展培训了不少业务。但前年的一天,公司突然接到一个日本客商的电话,询问是否有一个叫“裴某”的主任,这名客商是通过网络和他建立联系的。这家公司感到奇怪,因为他们根本没这个裴主任。经调查,发现在2003年11月16日和17日,有人在日本的一些相关业务网站的留言板以这家公司销售部主任裴某的名义宣传产品、联系业务,他留下的联系方式为电子邮箱和电话。此后,该公司又相继接到多名日本客商的反映。该公司认为这种冒名情况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对其正常经营拓展训练声誉将带来不利影响,故将裴某诉至宜兴法院和桥法庭。

       在审理中,裴某辩称,留言板上的内容并非他的留言,而且并未出现他的名字,电子信箱的名称“peigc”虽与其姓名的拼音声部相同,但不能证明电子邮箱就是他的,电话号码也非他家的电话,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调查,查明该电话号码是裴某母亲在和桥镇的住宅电话。裴在其他的电子邮箱上也使用过相同的用户名“peigc”。和桥法庭经审理认为,法人享有名称权,盗用、假冒他人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称权的行为。电子信箱和联系电话的证据足以证明留言板上的留言是裴某所留。他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方的名称权。故依法判决裴国春对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裴某不服,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无锡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无锡网络界有关人士表示,类似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世界经常出现,但由于证据较难获取,往往很难维权。网络营销,除了推广自己,更要注意到各种“小人”的存在。据悉,有关法院将要求裴某把法院判决书上传有关网站留言板,来执行这起案件的判决。

 
 
  • 标签:名称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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